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勝翰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勝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58號,編號3至6: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38號,編號7: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15號),附表編號1至6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裁定、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