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褚貞潔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褚貞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褚貞潔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褚貞潔前於96年間,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97年6月5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2月4日,因累進縮刑5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0月11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