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秀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秀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秀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趙秀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5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7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0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2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2罪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前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於99年5月18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6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4月28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67號核准假釋在案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67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