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克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克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克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7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7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100年度易字第3398號,編號2:100年度易字第3867號,編號3至4:100年度訴字第2368號,編號5:100年度易字第4289號,編號6:100年度訴字第2777號,編號
7:100年度簡字第2150號),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裁定、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