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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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債權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務人 劉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請求原因及事實,聲請人係請求債務人清償欠款新臺幣(下同)59,836元及利息、違約金,惟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其借款利率約定為指標利率即聲請人之基準利率(貸款時為2.845%)加碼1.005%計算,是貸款時係按利率為年息3.85%計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惟目前基準利率為2.59%,加碼1.005%計算後,目前請求利率應為年息3.595%,故聲請人請求按年息4.195%計息之請求權依據,尚無法確認。經本院於108年4月12日命聲請人釋明上開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及計算式,聲請人於108年4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即年息3.595%),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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