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6號再審原告 吳進玉 再審被告 劉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