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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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羅鴻金
羅金田 羅榮金 羅際君 羅仕永 羅際洋 羅仕賢 羅仕俊 羅仕焱 羅仕清 羅際城 羅彭定妹 羅仕智 羅年良 羅際臺 羅際安 羅際明 江 羅素梅 黃 羅素貞 羅際璋 張瑞榮 羅志宇 羅子晴 原告即 羅仕學 承受訴訟人 羅劉秀蘭
羅際甲 羅際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被告 羅際源
羅美鈴 羅梅蘭 羅美玉 羅秀玉 兼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際盛 訴訟代理人 羅月雲
羅錦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及附表編號24中關於「 羅子睛 」記載,應更正為「羅子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280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附表編號24中關於「羅子睛」之記載,係「羅子晴」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