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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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羅鴻金
羅金田 羅榮金 羅際君 羅仕永 羅際洋 羅仕賢 羅仕俊 羅仕焱 羅仕清 羅際城 羅彭定妹 羅仕智 羅年良 羅際臺 羅際安 羅際明羅素梅羅素貞 羅際璋 張瑞榮 羅志宇 羅子晴 原告即 羅仕學 承受訴訟人 羅劉秀蘭
羅際甲 羅際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被告 羅際源
羅美鈴 羅梅蘭 羅美玉 羅秀玉 兼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際盛 訴訟代理人 羅月雲
羅錦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及附表編號24中關於「 羅子睛 」記載,應更正為「羅子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280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附表編號24中關於「羅子睛」之記載,係「羅子晴」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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