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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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 陳志瑋
陳廖玉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76號(原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6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76號(原審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6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核全案卷證資料,並徵詢兩造意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