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國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簡字第897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5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傅偉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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