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德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天○○原告丙○○
號4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 律師
黃憲男 律師被告午○○
酉○○○庚○○癸○○○未○○○壬○○甲○○地○○申○○己○○戊○○丁○○戌○○○辛○○○巳○○上十五人訴訟代理人亥○○被告丑○○
子○○
寅○辰○萾卯○○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原告與基隆市政府間就廢止基隆市○○區○○段溪西股小段一八六地號等八筆土地連接至興隆街之既成道路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第2項規定,係指民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其先決之法律關係,於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以前,民事法院得以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通行權等訴訟,係主張原告德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告丙○○之同意使用基隆市○○區○○段溪西股小段5、7、186、188地號土地興建納骨塔,並領有基隆市政府核發之94基府都建字第00108號建造執照,然上開地號土地與唯一出入之道路即興隆路並無聯絡,須經由被告等共有與上開地號土地相毗鄰之基隆市○○區○○段溪西股小段189、189之1地號土地始能與基隆市○○路銜接通行,且被告共有之上開土地,早於87年7月3日經基隆市政府以
87基府工土字第63544號公告為既成道路,然被告等以原告無權通行為由,以水泥基座、木架等物阻止原告通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共有之上開土地有通行權,被告並應將妨害通行之地上物拆除。是本件訴訟爭點即在於原告所有之上開土地與唯一出入路即興隆路有無對外聯絡道路?倘若二者間確有既成道路存在,則原告依法申請基隆市政府就現存之既成道路為修繕整建,即得為適當之通行,即難謂原告所有之上開土地係屬袋地。本件基隆市政府前固公告被告共有之上開土地為既成道路,嗣又公告廢止既成道路之處分,為此原告已於公告期間內向基隆市政府提出異議,此有基隆市政府98年9月10日基府工土壹字第0980159482號函1紙可稽,且既成道路存否又涉及建造執照是否撤銷,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須以行政訴訟之認定為依據,本院認有於該案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請兩造隨時查報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俾利訴訟進行。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周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