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劉帥雷 律師
劉子琦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聲請轉拷交付卷證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之電子卷證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點規定明確。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被告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而與被告共同涉案之共犯 黃龍 等人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審理中,因有證據共通情形,且為釐清本案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電子卷證光碟在卷。茲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上開電子卷證光碟,已敘明其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揆諸上揭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該電子卷證光碟;惟因涉有隱私,並諭知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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