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告成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培晟 被告 郭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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