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六號上訴人 蔡智全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蔡智全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對第二審駁回其上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一併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郭玫利法官林恆吉法官吳三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