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 曾薰誼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陳建欽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苑振東
陳璟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稜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