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進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進發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進發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恣意竊取他人停放在路邊之機車,被告所竊得機車現值約新臺幣5,000元,業據被害人蘇忠成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且被害人已取回失竊機車,所受損害已為減輕,並審酌被告係工商畢業,素行尚端,因癲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