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986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5年9月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市裁四字第22-A8K00139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被舉發之違規地點係臺北市建國高架橋下、市○○道口,受處分人當日係在橋下之加油站加油後,欲左轉至八德路之八德市場前汽機車停車場,如由建國南路南向北之左側(即靠加油站之側)直接左轉,較不影響車流及其自身安全。如要穿越車流至右側(即靠人行道之側)再騎至東側之左轉待轉區,反容易造成堵塞及危及其安全,有違交通安全之旨,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於民國95年5月19日15時12分許,駕駛BCV-037號重型機車,在臺北市市○○道、建國南路口,不依規定兩段左轉之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附卷可參。訊據受處分人固不否認其有未依規定至待轉區左轉之可實,惟辯稱:「現場那邊很大,當場我就說要靠左邊到待轉區,後面兩個車道的車子是滿滿的,我還要經穿過後面兩個車道會很危險,我如果直接上去人行道上的停車格會比較安全。」云云。然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警員 鄭家延 到庭證稱:現場有待轉區標示(即證人庭呈照片編號一),並稱:「機車我們只要發現有違規左轉,一概會攔下來。建國南路有兩個車道,中間有虛線,他可以變換車道,他直接左轉會很危險。如果說車子真的很多,他可以等車子少一點再換車道。」等語。依證人鄭家延所述及其所提照片顯示,本件舉發地點確有明確之機車兩段式左轉標示,且查該處為交通頻繁之路口,故設有機車兩段式左轉標示以東西向及南北向維車流之順暢與行車之安全。受處分人為圖一己之便,未依規定左轉,除影響整體交通之順暢外,亦危及自身及他人之安全,所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有於上揭時地違規行駛之事實,應堪認定。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於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紋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