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曾敏菁 被告 李淳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玉熙
法官魏玉英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