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江建德 被告 黃愷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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