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規定,應准其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經核被告所犯強盜罪嫌固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惟被告所犯上開罪嫌,業經本院進行審理並宣示判決在案,已得以具保代替羈押,應准被告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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