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381號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芳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芳文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王芳文已於民國98年5月19日死亡,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並非適法,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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