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67號原告 鍾肇鴻 被告 劉瑞成
劉麗華 劉瑞璽 劉麗蘭 張柏晉 張依萍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育維
張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