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鍾思賢 被告 吳文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陳怡秀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