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88號原告 郭翊翎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被告 梁展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