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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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73號原告 莊秀雲 被告 莊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0○號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47,70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9,300元/㎡×面積0.74㎡)+(公告土地現值7,800元/㎡×面積4.81㎡)+(公告土地現值15,305元/㎡×面積390.73㎡)+(公告土地現值19,300元/㎡×面積2.88㎡)+建物現值160,200元=6,247,7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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