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方瑜選任辯護人江雍正律師
林心惠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依起訴基礎事實,被告尚有可能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罪嫌,前未諭知被告就此為辯護,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11月28日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劉美香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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