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原名 趙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曾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鈞院於92年9月19日以92年度上訴字第90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5年4月20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駁回上訴確定。本案應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因聲請人迄未到案執行,爰聲請准予減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判刑確定後,迄未到案執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9月28日以95年雄檢博執峨緝字第6150號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既遭通緝而未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依上開條例規定,自不得聲請減刑,聲請人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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