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
(上列被告因走私毒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走私毒品安非他命進口,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予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自被查獲後遭羈押至今,已達
8個月之久,而聲請人甲○○案發後態度良好,完全配合調查,且本案事證亦經調查完備,已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又聲請人甲○○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復以聲請人係家中獨子,母親年邁已80歲,亟待聲請人甲○○之照顧,又聲請人甲○○家境清寒為低收入戶,需聲請人甲○○工作養家,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甲○○因走私毒品安非他命,已經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之重刑,因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現仍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虞,是本件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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