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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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7月16日96年度聲減字第662號裁定,其中案由欄所載因「竊盜」案件及主文欄、理由欄所載所犯「竊盜」罪,均更正為因「妨害風化」案件,及所犯「妨害風化」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聲請減刑裁定,因將受刑人所犯妨害風化罪,誤載為竊盜罪,茲受刑人發現上開錯誤,聲請本院更正裁定,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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