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黃福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松根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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