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瑞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瑞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丁瑞鴻因贓物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丁瑞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贓物│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1日至102年8月│102年12月14日│││8日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案號│年度偵字8131號│年度速偵字第168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902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0日│103年2月10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902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28號││決├────┼─────────────┼─────────────┤││判決確定│103年1月7日│103年3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58號│年度執字第4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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