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慧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慧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高慧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依本院「判決日期」之先後案號依序為:民國100年度審訴緝字第92號3罪、100年度審訴字第3194、3749號各2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