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444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林筱軒 相對人 林振榮
林沛蓁 即 林玫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4月13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等之戶籍確均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20樓之2,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兩紙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通知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