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 曾呂美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7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已於第一審聲請訴訟救助經准許者,效力及於上訴審,其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5日起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已經原法院於102年9月10日以102年度救字第204號裁定准許,有上開卷宗及裁定可稽,依照前開法律規定,其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就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原法院於103年5月9日所為
102年度重訴字第86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王麗莉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顧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