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

債權人 米邦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維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臺端所附郵政匯票抬頭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二、本件臺端聲請狀具狀人未簽章,請提出由臺端簽章之聲請狀。

三、請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之報案三聯單等相關佐證資料,釋明發生交通事故時其駕駛人為債務人鄭維元。

四、債務人鄭維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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