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62號聲請人 蘇芸 緻相對人 麓琦 和洋烘焙餐廳法定代理人 蔡坤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麓琦和洋 烘培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麓琦和洋烘焙餐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