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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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60號
原告 黃怡雯
訴訟代理人 吳志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紹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車輛修復期間證明及支出交通費用之證明單據,並均附具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