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79號

原告 李振榮

被告 李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元(計算式:課稅現值14,700元×原告持分1/2=7,3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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