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等案件,均判決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爰向法院聲請合併執行等語。
二、按裁判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並經分別判決確定之前述各罪,縱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77條、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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