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停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停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停字第00165號聲請人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予駁回。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項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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