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63號聲請人 吳龍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訂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吳龍明 於民國101年7月2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故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云云。
三、查聲請人吳龍盛為被繼承人吳龍明之堂兄弟,此有戶籍謄本及日據時代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堂兄弟並非法定繼承人,故聲請人自無繼承權存在,其聲請拋棄繼承即無從予以准許。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