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劉中昌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段思妤 律師被告 潘文安 (PHANVANAN)
囿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其達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矚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