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債權人日商武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山口恭弘 (YAMAGUCHIYASUHIRO)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尚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