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0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提起財產權訴訟,惟依起訴狀內所載,未能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