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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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
原 告 徐石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昱廷 、 鄭錦淵 、 陳萬譽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
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
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
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被
告等人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中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784,63
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上開金額為可採,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