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8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7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879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又上訴狀未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者,其上訴即不合法,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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