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平鴻(原名楊勝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平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平鴻前因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8月、3月(共2罪),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10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復因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4月(共4罪)、6月、2月、5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9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再因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7月、4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均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04號),因認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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