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96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宥丞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文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家中需要照顧,我需要分擔家中經濟,請給我交保的機會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認
被告涉嫌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核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裁定羈押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6頁、第93頁),堪以認定。㈡聲請人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
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本案羈押期間,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於112年11月9日起移送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丙字第499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查詢結果各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245頁至第246頁、卷二第108頁)。準此,聲請人既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自其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院自無從為具保准否之決定,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陳苑文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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