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原告AW000-H111026(姓名、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AW000-H111026之母(姓名、住居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