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