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專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羅冠傑 、 游淑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冠傑及游淑慧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羅冠傑及游淑慧均因出境而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27日、110年7月15日逕為遷出國外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則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